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指引
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指引
一、谁是公司重要控制人
1、某人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3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分;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二、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详细信息
1、须登记人士,如属自然人,所需详情为:
•姓名
•通讯地址(但不得为邮政信箱号码)
•身分证号码或(如该人没有身分证)所持有的护照的号码和签发国家
•该人成为该公司的须登记人士的日期
•该人对该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2、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所需详情为:
•名称
•该法律实体在其成立为法团或组成的地方的注册编号(或等同于注册编号的编号)
•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的地址
•该法律实体的法律形式,以及管限该法律实体的法律
•该法律实体成为该公司的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日期
•该法律实体对该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三、原有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地点的申报规定
情况 |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备存地点 | 需否交付表格NR2登记? |
A | 登记册备存于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 x |
B | 登记册并非备存于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而是备存于成员登记册备存所在的同一地方,同时该公司已在表格NR2通知处长成员登记册的备存地点。 | x |
C | 登记册备存于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成员登记册备存地方以外的地方 | √ |
四、主要责任与罪行
1、公司的主要责任
就遵从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广义来说,公司负有下述责任—
•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某订明地方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公司的每名重要控制人,包括发出通知并取得关于他们的所需详情
•将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保持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内的所需详情更新
•提供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予执法人员查阅并复制或复印该登记册
凡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4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
2、通知的收件人的责任
任何人接获公司就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发出的通知后,须在该通知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遵从该通知所述明的规定。
未有在通知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遵从通知所载的任何规定,即属刑事罪行。通知的收件人及每名有关连人士(如有的话),可各处第4级罚款(即25,000元)
3、关于虚假陈述的罪行
(a)任何人如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中,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一项在任何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陈述;或
(b)任何人如在对公司的通知作出的回复中,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一项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陈述,或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资料,该人即属犯罪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300,000元及监禁2年;或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即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
公司注册处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