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是指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组成注册公司或指现有公司,是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依据香港《新公司条例》(2012年第28号条例,下同),香港公司分为:有限公司、无限公司、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控权公司、附属公司,我们通常所讲的“注册香港公司”一般是指注册香港“有限公司”。

一、有限公司

就《新公司条例》而言,如某公司属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即属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

(1)就《新公司条例》而言,如某公司的章程细则将其成员的法律责任限于该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该公司即属股份有限公司。

(2)就第(1)款而言,如某原有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中,有某条件述明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而该条件凭借第98条被视为该公司的章程细则的条文,则该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即视为按该公司的章程细则而限于该等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

2、担保有限公司

(1)就《新公司条例》而言,如某公司符合以下说明,该公司即属担保有限公司 ——

(a)该公司没有股本;

(b)该公司的章程细则将其成员的法律责任限于该成员及该章程细则承诺在该公司清盘时支付作为该公司资产的款额。

(2)如有关的公司于2004年2月13日之前,根据《旧有公司条例》组成为或成为担保有限公司,则第(1)(a)款不适用。

二、无限公司

就《新公司条例》而言,如某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并无上限,该公司即属无限公司。

三、私人公司

(1)就《新公司条例》而言,如某公司符合以下说明,该公司即属私人公司 ——

(a)该公司的章程细则:

(i)限制成员转让股份的权利;

(ii)将成员最高人数限于50人;

(iii)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

(b)该公司不属担保有限公司。

(2)在第(1)(a)(ii)款中 —— 成员(member)不包括 ——

(a)本身是有关公司僱员的成员;

(b)曾同时是成员及有关公司僱员,但于不再是该公司僱员后仍继续是成员的人。

(3)就《新公司条例》而言,如2名或多于2名人士联名持有公司股份,他们须视为一名成员。

四、公众公司

就《新公司条例》而言,如某公司符合以下说明,该公司即属公众公司 ——

(a)该公司不属私人公司;

(b)该公司不属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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